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治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治理事情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凭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划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计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规模。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及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运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运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治理等单位和部分,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治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配合卖力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挂号和监督治理事情。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纲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步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卖力考试纲要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事情,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事情。培训事情凭据与考试离开、自愿加入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卖力审定考试纲要、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事情。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及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结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结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结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结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加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事情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及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分宣布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配适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规模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挂号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治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分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及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外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机构治理注册挂号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品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事情。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及格并有继续教育、加入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分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挂号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治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治理注册手续。对不切合本划定第十三条划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治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可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事情。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加入工程项目经济治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自己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执规律则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分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执规律则和划定。
(二)恪守职业品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效劳。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执法的责任。
(三)实时掌握海内外新技术、新质料、新工艺的生长应用,为工程造价治理部分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加入职业培训,不绝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加入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运动。
(六)严格守旧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划定宣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治理事情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及格,可通过认定步伐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步伐》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凭据事情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治理步伐,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事情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纲要、参考教材、培训、注册治理等事情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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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事情,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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